| 临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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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10 15:57 文章来源:临城县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临城发〔2008〕4号
中共临城县委
临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2008年5月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临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矿山开采企业除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以及从临城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独立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 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新建工业标准厂房,以租赁或出售方式对外招商的,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鼓励新建多层(二层以上)厂房。
(四)投资经营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景点开发建设(包括各景区的景点开发、道路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四条 土地开发配套扶持政策
(一)在县域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给予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鼓励内外客商在我县规划的工业园区投资建厂,鼓励开发建设园中园;对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给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等基础条件。对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县财政承担部分场地平整费用。(由企业暂时垫付,在企业实现税收后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
(二)对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原则上不能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标准,在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上,根据投资规模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三)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有关费用。
第五条 收费政策
新建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按照规定必须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下限征收。
第六条 权益保障政策
(一)对县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评比、收费、摊派或处罚(税务、安检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须经单位一把手批准);不得采取查封帐户等强制性措施。
(二)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统一受理,限期办结,在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原则上2个工作日办理完一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手续办理实行全程代办制度,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办理。
(三)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奖励政策
(一)凡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企业,按到位的外来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引荐人: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5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投资额的0.7%给予奖励;
5000-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0.9%给予奖励;
1亿元以上部分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捐赠用于项目建设、公益事业的,按其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评估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职能部门从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除外);奖励从县财政列支。
(三)引进资金、捐赠及项目的,奖金由财政部门进行认证并组织兑现。
(四)企业在上一年纳税正常的情况下,当年纳税额增长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奖励财政指标一个(受奖人员必需具备必要的录用条件)。
(五)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再纳入财政指标奖励范围;矿山开采企业不予奖励(矿产品深加工部分可酌情研究)。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功臣”荣誉称号,奖金1万元以上。
(七)对在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支持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金0.5万元以上。
第八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县招商局和财政局组织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由财政部门负责尽快办理兑现。
第九条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影响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十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适用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相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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